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和其它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判定是否涉嫌强奸,有两个基本条件:一是是否进入;二是是否违背妇女意。未满十四周岁的幼女除外,不管是否愿意,只要生殖器有接触,就认定涉嫌强奸。
从阿里727案来看,张某第一次在饭店里摸醉酒的周某胸脯大腿和私处,没有进入的证据。8月28日7点14分,受周某的邀请到所住酒店房间,并随身携带了避孕套。进去后第二次猥亵周某。这一次可疑程度高,但警方通过侦查并获取相关证据,认定陈某没有“进入”。主要证据是周某报警后,民警依规带其去医院进行人身检查,没有检出周某的DAN。
7月27日晚,同事王某文四次出入周某房间,通过调查的大量证据证明,王某文第二次涉嫌强制猥亵了周某,并在美团上购买了避孕套,但因未及时送到而留放在酒店前台。同样认定王某文也没“进入”,证据也是医院的人身检查中未检出王某文的DNA。
强制猥亵罪是指以暴力、胁迫、药剂、催眠术和其它方法对男女进行猥亵的行为。张某、王某文符合此罪条件,不符合强奸罪条件,故两人以涉嫌强制猥亵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莫伸手,伸手必被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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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罪是指以暴力手段相威胁或者其他方式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之发生性关系,猥亵是指以暴力手段相威胁或者其他方式与之发生私密部位的接触,强奸和猥亵都是在他人不敢或者不能反抗的情形下,违背他人意志发生的,强奸要求有性交行为,猥亵要求有隐私部位的接触。在本案中受害人处于醉酒状态,在这种无力反抗的情况下,属于刑法意义上其他方式的范畴,所以只要有性交行为就是强奸,只要有隐私部位接触就是猥亵。那么结合公安机关通报的内容来看王某文和张某都携带避孕套但是都没有开封进行使用,从案发到被害人报警中间相隔时间也就十几个小时,尤其是张某当天早上8:00左右案发,到下午3:00左右被害人被进行身体检测,如果有性行为的话在现有的法医技术条件下应该是可以检测出来的,公安机关通报为猥亵也证明了只有隐私部位接触而没有性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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