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30日,广州市方圆实验小学一名教师涉嫌体罚学生导致吐血一事,成为网络热点,相关帖子被大量转发、评论。然而,事件很快反转。5月31日凌晨,广州白云警方发布微博:经调查取证,发帖人刘某承认其女儿因遭体罚吐血、凌晨2时被老师威胁殴打、送老师6万元等情节,系其为扩大影响而故意编造的谎言,照片展示的衣服“血迹”实为化妆品和水,其女儿目前精神状态良好。据接诊刘某女儿的医院反映,就诊过程中患者及其家属均未提及哮喘病史和吐血的情况,刘某目前亦无法提供其女儿哮喘诊断的有关病历证明。与此同时,警方在调查中还发现了刘某涉嫌雇请人员进行网络炒作的相关证据。
孩子被体罚吐血,家长凌晨被老师威胁殴打,送老师6万块钱……所有引发公众愤怒的情节,都是家长为了达到“扩大影响”目的而编造的谎言。从结果看,其“扩大影响”的目的达到了,但谎言终究是谎言,被中伤者清者自清,造谣者则将为自己行为付出代价。
广州白云警方6月1日通报:关于刘某(微博名:小岛里的大海)故意编造谎言引发社会广泛关注一事,经警方进一步调查核实,查明刘某故意编造虚假信息,通过注册微博、微信账号方式冒用其他家长身份恶意散布传播,并雇请人员进行网络炒作,从而达到迫使学校开除涉事老师、索要赔偿等目的。
鉴于刘某的行为严重扰乱公共秩序,社会影响恶劣,涉嫌寻衅滋事,目前警方已立案侦查,并依法对刘某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警方提醒: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对触犯法律的相关人员,警方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在家长的描述中,老师成了不顾学生死活的恶魔(体罚学生致吐血)、暴力迷信者(凌晨袭击家长)、见利忘义的小人(收受家长钱财),其社会评价因谣言而降低,网友因此对其恶言相向。目前施行的民法总则等法律,刚刚通过将于明年1月1日实施的民法典,都对公民名誉权作出规定,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名誉权。在这一事件中,老师有权要求家长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对其精神损害作出赔偿。
造谣家长的责任,还不止民事层面。刑法规定,诽谤罪指的是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应当认定为“捏造事实诽谤他人”;“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考虑到相关信息的诽谤他人性质及传播效果,编造虚假信息的家长、受雇请发布上述信息的人员,都可能面临刑事追究。
刑法第293条第1款第4项规定,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最高法、最高检颁布了《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司法解释的第5条第2款规定,编造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发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之前还在讨论是否应该给予老师一定的惩戒权,笔者认为,只是罚下跑步,如果运动量在可接受的范围内,是完全适当的,严格来说,警告一下老师即可,而不必免职。相反,我们看一下这名家长,其行为就恶劣多了,不仅是违法,还涉嫌犯罪。网络不是法外之地,这名家长需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等着坐牢吧?
诬陷体罚吐血谎称送6万元家长被拘,老师告家长诬陷罪有必要吗?
个人觉得,涉事教师是否需要起诉家长诽谤罪,完全是涉事教师的个人自由,相关法律分析如下:
第一、涉事家长故意编造编造虚假信息诱导网络舆情以及伪造不存在的证据,引起大众的同情心的同时也对涉事女教师及其所在学校造成了无可挽回的损失,无论是对涉事教师还是学校的社会评价及声誉都造成了严重的影响,尤其是涉事教师的精神伤害估计比较严重。作为涉事教师及学校可以要求对其名誉权或者荣誉权受到损害为由,有权要求涉事家长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以及赔偿涉事教师部分精神损失费。如果对涉事教师造成比较恶劣的影响的,涉事教师可以通过自诉的方式向人民法院提起涉嫌诽谤罪的刑事自诉请求。
第二、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吗,诽谤罪属于自诉类案件,需要由被害者自行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人民法院对自诉人提起诉讼的案件,必须根据立案的条件进行审查,主要查明有无明确的被告人。有无足够的证据证明被告人犯罪,案件是否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能否交付法庭审判等。审查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对于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应当开庭审判;对缺乏罪证的,如自诉人提供不出补充证据,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
版权声明:本文来自用户投稿,不代表【爱生活网】立场,本平台所发表的文章、图片属于原权利人所有,因客观原因,或会存在不当使用的情况,非恶意侵犯原权利人相关权益,敬请相关权利人谅解并与我们联系(邮箱:youzivr@vip.qq.com)我们将及时处理,共同维护良好的网络创作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