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准确的答案,因为不同时期,不同国家,不同军队,甚至不同的军舰间都存在不同的做法。
比如甲午战争时日军袭击大清运兵船高升号,表现的就极为野蛮和残忍。
中国此前与日本并无什么深仇大恨,甲午战争爆发时双方的主战场是朝鲜,但日军仍然对大清的官兵下了死手。
别说救助落水者了,他们开局就是屠杀。
1894年,清政府雇佣英国洋轮高升号、爱仁号、飞鲸号往朝鲜牙山运兵。济远、广乙两艘战舰接应护航。
7月25日,两艘战舰正准备接应运兵船时,突然遭到日军舰队偷袭,二舰不敌败退,几艘船被日舰分头追杀。
高升号逃脱不及,被日舰“浪速”拦截捕获。
日舰长东乡平八郎遂勒令高升上的外籍船员离舰,企图俘获该船,在遭遇高升号上官兵拒绝后,先以鱼雷打击,后以火炮狂轰,将其炸沉。
面对在水中挣扎的高升号人员,日军仅仅救起英国船长等西方船员,俘走清军2人。
按照历史记载,高升号被击沉后,日军依然对幸存的清朝官兵进行炮击,继而干脆将军舰开到面前,让船舷上的水兵拿步枪打靶,直杀得海水都变得暗红一片。
反倒是四周“围观”的法、德军舰在救人,241名清军和11个船员因此获救。一艘名叫“鸡貂”号的德国小炮舰,救了112个清军和7个船员,法国炮舰“狮子”则救起了42个清军和3个船员。
因为实在装不下人了,“高升”又是英国船,因此鸡貂联系了英国皇家海军,于是英炮舰“播布斯”号也赶到现场,救起了87个人。
还有少量人自己游到了岸上,如德国顾问冯·汉内肯(von Hanneken)。
日军见洋人的军舰插手救人,四处也是浅滩横生,还着急去追杀其它清舰,便扬长而去。
高升号上的这些人都是淮军的主力精锐,经高升号惨剧后死难者达871人,大大减少了朝鲜牙山的清军兵力。
第二次世界大战中,德军俾斯麦号遭遇的又是另一番情形。
俾斯麦号在1941年5月的巡航中,落入了英国皇家海军的圈套,先是被英军航母的攻击机打坏了右舷舵,继而被英军主力战舰团团包围,一通狂殴之下,俾斯麦被炸得稀巴烂。
这时,船上一部分官兵接到了一个叫汉斯·厄尔斯的执行军官的命令,表示“战舰已经无力还击,立即弃舰自沉”。
(这个汉斯·厄尔斯被人目击躲在了军舰食堂里,结果还是被乔治五世级战列舰的14英寸舰炮轰死了。这枚炮弹打穿了145mm的装甲带,穿透几个舱室爆炸,一发带走了100多人。)
很快俾斯麦舰内就爆发了混乱,水兵们缺乏通讯,得不到明确命令(通讯已经被打坏,顶层指挥机构也完蛋了),人们纷纷手忙脚乱,蜂拥着往甲板上跑。
随后这群人遭遇了极为惨烈的轰炸,英军的大口径舰炮毫不留情地在甲板的人堆里爆开,将德国水兵们撕成血雾一样的碎片。
英军对这事儿还进行了煞有介事地解释:
一来俾斯麦并未全部放弃抵抗,船上还有零星的机关炮在开火。
二来德国人没有下旗或升白旗,英军有理由认为他们还要继续抵抗。
三来还是环境比较恶劣,俾斯麦到处都是浓烟大火和附近炸起的浪花,连英军航母准备投弹的攻击机都下不了爪子, 根本瞧不清情况。
有本叫《生存与善后》(Survival and Aftermath)的书中如此记叙了俾斯麦最后的时间:
大火和汹涌的海浪将俾斯麦的幸存者冲下了船,他们纷纷落水,但漂浮在海中的重油阻碍了人们的游泳,所有的木质小艇和运输船都被炮击摧毁。死亡官兵达2092人(一说2065人),只有115人幸存。
皇家海军多塞特郡号巡洋舰和毛利人号驱逐舰分别救起了85人和24人,其中1人伤势过重死亡。
英国驱逐舰舰哥萨克人号甚至捞起了俾斯麦号上的吉祥物,一只黑白色的猫咪。
躲在附近的德国VIIB级潜艇U-74号偷偷摸摸救出了3个幸存者,此外还有2人被一艘德国气象船拯救。
最后再说说大和号。
1945年被打爆的日军战列舰“大和号”是被飞机击沉的,美军出动了成百的航空力量对大和进行狂轰滥炸。
美军在低空以成片的机群对大和进行俯冲轰炸,将其舰上防空、雷达和大量作战人员杀伤,然后又以成堆的鱼雷射击大和,活生生将这艘世界最大的战列炸成侧倾状态。
为了平衡船体,日军在下层还有人的情况下往舱内灌水,勉强让船体归正,但船身也眼看要沉入水中了。
这是美军的第三批轰炸到来,又是一片俯冲轰炸,炸得大和仅存的那点上层建筑东倒西歪,有枚炸弹打进了摆放伤员的军官室,一口气干掉了300鬼子。
美军战机围着大和虐了5个小时,直到这艘战列舰倾覆入海并爆出橘黄色的火光。
后到的美机见无功可捞,把气撒在了水面上挣扎的日海军官兵头上,用机枪不断对其扫射、投弹。
最后,大和号上有3063人下海喂鱼,旁边的日军驱逐舰军舰拼死抢救,只救出23个军官和246个士兵。
是否应该救起敌方落水的士兵?日内瓦公约已经有了明确的规定,根据《日内瓦公约》第十二条关于《改善海上武装部队伤者病者及遇船难者境遇》,交战双方有义务救起敌方落水的士兵。
当然,规定是写在纸上的,人是会懂得变通的。在全部消灭了敌方的全部抵抗力量之后,胜利的一方出于人道主义考虑当然有义务救起敌方落水的士兵。
虽然说《日内瓦公约》规定有义务去救,但到了实际战争中,这规定就显得苍白无力了。
美国海军太平洋有一位叫做埃斯特的上尉,再击沉了日军的舰艇后,非但没有救起落水的日军,而是全部予以消灭,并表示士兵们还没有杀够。大家都感觉埃斯特上尉太过于残忍了,但是要知道,他们面对的是早已经失去人性了的日本士兵。
但也有好的例子,就是在二战的初期,德国海军潜艇在击沉了对方的商船或者军舰后,都会选择上浮营救落水的敌方人员,但令人尴尬的是,在又一次实施救援的时候,美军的反潜机发射鱼雷击沉了德国的潜艇,于是德国自那以后就再也没有救过落水的士兵了。我在营救你的士兵,而你却想消灭我?
还有的就是在德国著名的战列舰俾斯麦号被英国海军击沉后,大量的士兵落水,英国海军立马实施了救援,这是二战中为数不多的人性闪耀的地方。
所以总的来说,能救当然都会选择救,但是也要分情况的是吧,在战争还没有取得胜利的情况下去营救敌人,相当于帮助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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