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摔倒“扶不扶、扶不起、拷问社会道德良知。如何破解这一难题?
解决,我认为三个不能,一是美好的道德不能依靠善良者救助者的付出建立,没有法律支撑的道德,很难自觉实行和长久约束力。二是不能依靠监控录像让好心人免受不白之冤,因为录相有死角,关键时候还有坏的情况;三不能依靠法官的自由心证,14年前南京彭宇案中法官问道,不是你碰的,你为什么要扶,这样的法官不敢说以后绝对没有。
要靠法律来“扶起”道德。民法典有好人条款这远远不够的,只有完善法律支持好人敢做好事、让“碰瓷”讹诈的人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才是唯一正确方式。
第一、弘扬社会正气,鼓励并保护救助者,现在的民法典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没有鼓励人们对摔倒老人求助行为。应该增加:有行为能力的人对急、危、重患者实施紧急救助;其紧急求助行为受法律保护。
第二、被救助者或家属对救助者无理要求甚至是讹诈索赔是广大人民最痛恨的事情,因此必须规定,被救助者及其家属不得捏造事实向救助恶意索赔,因恶意索赔侵害帮助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被救助提起诉讼,应该承担举证责任。在没有确实证据证明救助者导致被救助者伤害,应该承担证据不力的法律后果。对救助者采取‘无过错推定’的原则。绝不能让救助方来提供举证责任,证明自己不是侵害者,这是违法也是十分荒唐。
第四、被救助者及其家属败诉要承担救助者的律师费、误工费和其他费用,并且要适当范围内赔礼道歉。如果不对恶意诬告行为处罚,很难阻止恶意行为的继续产生。
第五、对救助者要给予适当奖励。现在奖励多是见义勇为,对够不上见义勇为的救助行为,政府相关部门也应该对好心救助者给予适当物质和精神奖励,以弘扬社会正气。
第六、要尽快建立老人倒地摔伤保险、扶老风险保险和专项救助基金。我国已经进入了一个老龄社会,扶老救助纳入社会保障制度化应当成为社会管理的一个方面。让“好人”做好事无后顾之忧,能有效的避免老人跌倒无人敢去扶起等类似故事再次发生。
既然你能提出,说明这是社会的一个现象,这个老人得到了帮助还要讹人,说明她的内心是不需要帮助,更多地是需要通过讹人获得更大的好处,他的行为给人们之间的信任感造成了不良的影响,这个一定是会付出代价的。只是这个代价以什么方式呈现出来,我们希望通过法律的手段制约他,给少年补偿,为助人的行为讨个说法,为社会的风气扶正。如果想通过法律和程序制约这个行为,还需要很长的时间,最快速有效的是少年首先有保护自己的意识,需要父母做这方面的教育。另一方面,老人的心理也出现了问题,是什么导致他有了这个行为,需要儿女的关心和其他方面的帮助,只有他自己能认识到这个行为造成的影响,才能从根本上解决。个人的看法来和大家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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