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年后打老师获刑1年半:在辱不在打
7月10日,河南栾川“当街殴打20年前班主任”一审宣判,被告人因寻衅滋事罪获刑1年半。被告人不服当庭上诉。
一直以来,被告人及其家属均认为其行为有错,但错不至罪,不应受到刑事处罚。被告人在一审庭审时也向被害人致歉,并表示会多做公益,以弥补自己的过错。其辩护律师始终坚持无罪辩护,认为系治安案件,不涉及寻衅滋事。无论其本人、家属或辩护律师是何主张,都值得尊重,并应该认真倾听。
但本案中,被告人一审被认定构成寻衅滋事罪,真的冤枉吗?
解答的关键在于,当街殴打班主任,是“打”还是“辱”?
2018年12月16日,一则视频在网络上热传。这则视频冠以“毕业后,他用耳光报答了当年的老师”。视频画面中,被告人一边扇老师嘴巴一边骂“你还记不记得我?以前咋削我你还记得不记得?知道不知道?过去十几年了!”、“以前你咋当的老师?”
单看视频,俨然一个欺师灭祖的败类,引起轩然大波。被告人后被栾川检方以寻衅滋事罪公诉。
《刑法》第293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两院相关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行为人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实施刑法第293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
栾川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为报复被害人,发泄自己对被害人的不满情绪,借故生非,随意当中拦截、辱骂、殴打被害人,并有意录制视频,又将不良视频先行传播给他人炫耀观看,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
从法律适用来说,司法机关做法无可厚非。从司法机关角度来看,其处罚的重点不在被告人的殴打行为,而是被告人殴打辱骂以及传播炫耀,实质是一种侮辱,危及社会秩序。
辱及传统。我国素有尊师重教传统。中华民族几千年香火延续、屹立不倒,文化兴盛,重要的原因就在于注重教育传统、重视教师地位。几千年间朝代更迭不断,唯独孔子始终得到尊奉,可知这份传统的力量。被告人的行为俨然是对传统优良文化的践踏,自然在民间引起愤慨。
辱及教师群体。与其说被告人是打在其20年前班主任的脸上,不如说是打在全国教师的脸上。这种行为在教师群体中引起了不安与不满。包括事发后,被害人的学校出面报警,都反映出教师群体对这一事件的态度。
危及校园秩序。应该建立什么样的校园秩序?师生关系到底怎么相处?中国已经出走封建社会,显然不会也不应实行古代人身依附型的师生关系。但尊重、尊敬乃至敬畏师长依然是必要的、必须的。
本案具有标志性意义,是一个标杆。判的不好,学生顽劣不教、教师人人自危,校园秩序冲击巨大。最终,影响到整个社会秩序。
被告人20年打不开心结,心灵做了20年牢,20年后身体又陷囹圄,是值得同情的。
被告人冤不冤,不愿过多评价。但人人都要为自己的行为负责,与其因自己的行为受制于人、受制于制度,不如修身养性,避免无端之祸。
花了近两个小时了解事件始末,实在忍不住发表一下自己的看法。
1.老师当年对学生做了什么我们不得而知,但是可以肯定对常造成了很大的影响。
2.常打老师欠妥,拍视频把事态扩大化绝对不对。
3.假设常说老师当年打罚他成立。分析一下,该老师到目前为止仍在执教,已经从教几十年,相信老师是一个正常人,不是一个变态。那么常是否认为老师针对了他,那为什么针对他,那么多年那么多学生,为什么只有他常一个。常为何没有讲述自己当年学生时期的表现。是那种经常上课捣乱,还是经常打架。还是上学的时候不喜欢这个老师和老师对着干,然后两个人就对着干起来了,最终那时候的学生干不过老师。
如果常是一个品学兼优的学生,请问老师在是一个正常人的前提下,为何要找他的茬(说他当年家庭条件不好老师看不起针对他,这个本人持保留意见,毕竟那个年代好像都好不到哪里去)
相信每个人在上学期间都遇到过某一类学生,老师应该怎么做?
4.家庭教育的缺失,从事情发生到现在,常父、常妻毫无意识的打老师是不对的,一味的在狡辩,博同情。可知这样的家庭到目前为止仍旧这样,当年对常是如何教育的。
5.常个人格局不够。这也是老师的行为为何在他心头久久不能释怀。试想在将来与人肯定也会遇到一些不愉快,甚至比此更甚,那是不是要杀人呢。
最后,作为学生遇到好老师能够引导你的成长真的很重要,我很庆幸初中高中都遇到了这样的老师。家庭教育更重要,一个家庭几个孩子一个老师管多少个孩子,凭什么让老师一人之力把你的孩子育才。
个人主观臆断,老师当年的动机应该是恨铁不成钢,可惜对此学生过了(对其他可能同样但没问题)。对此学生产生了很大影响。学生打老师,并把事态如此扩大话,绝对是大是大非中的非。
希望双方都能尽快从此事中走出来,期待学生走出来以后可以与老师把手言欢,不打不相识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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