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一个奇葩的判决:侵犯人格权。"恋爱或者情人"生子后反悔、失信后,判决侵犯"人格"。
根据法律规定,侵犯人格权有以下要件,一是侵犯人格平等、人格自由、人格独立、人格尊严。二是加害人存在主观故意。三是受害人遭受精神损害,并造成严重后果。
结合以上"侵犯人格权"的要件,对应己婚男人至女人怀孕流产的事。从整个过程看,从"侵犯"的对象,是否包含平等、自由、独立和尊严。从结果看,有。看过程,此"恋人"之关系,是否构成以上的"侵害"?
从"加害"的角度看,怀孕是否加"加害",其致其怀孕是真,是否为有意"加害"。不知有否证据支撑。如果这样的话,是否为"自由心证",判决是否合适?至少"人格"伤害存在问题。
"伤害"致精神伤害严重,是愤而"流产"这个结果较为严重,或者是"怀孕"这个结果才是严重?也是需要解决的问题。
由此,我觉的还是有很多需要讨论的问题。
这样的判决合情合理,大快人心。
据了解,已到适婚年龄的李小姐,通过介绍认识了张某。
很快张某对李小姐展开追求,并一直声称自己是单身。
李小姐被张某的温柔体贴打动,两人随即建立了恋爱关系,并在几个月的相处后开始同居。
张某许诺李小姐,“等有了小孩就结婚。”
不久,李小姐发现张某和自己造人成功,可她还没来得及高兴,就意外发现自己的准丈夫张某,竟然有老婆孩子,根本不是单身。
面对李小姐的质问,张某无奈承认自己已婚及欺骗她的事实。
震惊愤怒的李小姐眼看和张某结婚无望,选择终止妊娠,与此同时,张某这边对此不仅没有给予补偿安抚,反而不断对她威胁及恐吓。
李小姐一怒之下将张某告上了法庭,在微信记录、照片及病案资料等铁一般的证据面前,张某抵赖不成,上诉亦维持原判,因侵犯李小姐人格权项下的性权利,最终不得不依法赔偿原告李小姐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损失。
法官提醒:择偶有风险,恋爱需谨慎。
想必这样的提醒,绝对有实力成为双十一的热门台词——
单着的原因,无非是规避风险而已。
通过此案,面对广大想要脱单的人群,特别是其中的女生们,如下提醒一定要说:
请你们结交男女朋友时,擦亮双眼,自爱自重!
而对那些打着恋爱的旗号,实则谋求便宜以及其它可耻目的的各路渣,也有如下提醒:
便宜好占不好还,法网恢恢,真的不是闹着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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