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些农民工流汗又流泪,怎么才能要回工资
正义什么时候到来-农民工讨薪为什么如此难
我们是来自云南昭通、宣威等地的24名农民工。2009年底,经云南昆钢重型装备制造集团有限公司维检中心阿增荣、王晓东招用,未签定劳动合同,但工资承诺经维检中心王晓东、马迎忠签字确认,2010年来到维检中心龙港项目组工作,2011年按王晓东要求离开维检中心,经维检中心确认工资。从2011年开始,每月都找阿增荣讨要工资,阿增荣每次都承诺支付工资,并解释维检中心与集团公司的工程还没有结算。2014年初,维检中心撤销,阿增荣升任集团公司总经理助理,阿增荣承诺,维检中心撤销后工资由集团公司发。2016年开始,每次找阿增荣讨要工资,阿增荣每次都解释因向公司借款没借到,并将支付工人工资的事安排给朱凯办理,工人每次找朱凯讨要工资时朱凯都承诺支付。2017年1月,阿增荣突然不接工人电话,无奈之下工人拨打了12345市长热线救助,2017年2月,昆明市经济开发区劳动监察告知,云南昆钢重型装备制造集团有限公司将工程承包给第三人施工。2017年4月,工人找阿增荣、朱凯讨要工资,阿增荣、朱凯以工程承包给第三人施工为由拖欠工人工资。2017年5月,昆明经济开发区劳动监察召集工人与云南昆钢重型装备制造集团进行调解, 云南昆钢重型装备制造集团以工程承包给云南科技经济技术协作部施工为由不承认工人是维检中心实际招用的事实。后来,工人多次找昆明市经济开发区劳动监察,劳动监察告知云南昆钢重型装备制造集团不承认实际招用工人,劳动监察确定不了,要求工人到劳动仲裁确认劳动关系。后来工人分别到劳动仲裁和法院申请确认劳动关系,可劳动仲裁和法院都以该工程已合法承包给云南科技经济技术协作部施工及工人证据不足为由,不确认工人与云南昆钢重型装备制造集团存在事实劳动关系。24名农民工工资至今被云南昆钢重型装备制造集团有限公司拖欠。
一、维检中心虽未与工人签订劳动合同,但工人是维检中心工作人员实际招用并承诺确认了工资;工人在维检中心龙港项目组工作期间一直是维检中心工作人员王晓东进行管理;工人在维检心工作时的门禁卡;工人对外代表维检中心签署的资料等是否可以证明工人与维检中心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二、仲裁和法院确认云南昆钢重型装备制造集团将工程合法承包给云南科技经济技术协作部的理由是什么?
经查实:1、云南昆钢重型装备制造集团出示的《工程分包合同书》中的承包单位云南科技经济技术协作部没有工程承包和施工等级资质证书,只有2名从业人员,经营异常。《建筑法》第22条规定,发包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2、云南科技经济技术协作部没有参与该工程的施工,从工程开工到工程完工,都是维检中心实际招用并组织人员进行施工作业。
三、云南昆钢重型装备制造集团都找不到所出示的《工程分包合同书》中的工程承包单位云南科技经济技术协作部在哪里。
四、云南昆钢重型装备制造集团龙港二期改造工程,于2009年由昆钢机械设备制造建安工程有限公司承包后将该工程中的电气安装工程分包给云南昆钢重型装备制造集团有限公司维检中心施工(合同编号:2009建安合字第26号),2010年4月,昆钢机械设备制造建工程有限公司脱离云南昆钢重型装备制造集团有限公司的管理,2010年5月,云南昆钢重型装备制造集团龙港产业基地项目指挥部将龙港二期改造电气安装工程承包给维检中心施工(合同编号:WJ2010-内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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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欠工资有多种形式,有的事出无奈,在主观上不存在恶意。例如,工厂经营不景气,或因三角债拖累,工厂暂发不出工资,这种情况不属恶意,虽违法,但构不成犯罪。所谓构成犯罪的是指有能力发工资,但为盘剥工人(雇工)应得利益,利用权势压榨、殴打讨薪者的行为。或虽未殴打,但强势拖延,甚至对有关判决、劳动仲裁裁决致若往闻不执行行为,都构成对他人合法财产的恶意侵犯的犯罪行为。
目前,我国刑法对恶意欠薪行为还没规定是什么最名,按刑法关于法无规定不适用类推的原则,还没对这种行为判以刑罚,这对保护公民的财产权不受不法侵害是不利的,应加强这方面力法,使恶意欠薪者及时受到法律制裁。
讨薪者也要依法保护自己合法权益,区别不同性质,採取相应对策。
国家检察机关应对一贯欠薪、性质恶劣的,主动干预,并形成震慑力,这样恶意欠薪的不法行为才能及时遏制,社会才会安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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