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件事情自发酵以来,引起了很大的社会争议,对这件事情这件事情的走向,个人认为可能已经受舆论的左右。
打人者应该承担必要的责任。
- 学生打老师肯定是错错误的,现在最大的争议就在于错误的程度是否构成犯罪。我不是律师,但是我个人认为,也单从学生打人这个角度来看,本身对身体上并没有太大的伤害,持续时间不长,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属于一般违法行为,并没有构成犯罪。同时他只将这视频发给了同学杨某,而且叮嘱他不要外传。可见他也没有在网络传播和炫耀的主观故意,也不能构成寻衅滋事罪。
- 但是常某在打人时让人录像,我认为这是一个心理问题。他通过看自己打老师这个过程,发泄多年来积蓄的仇恨。一方面说明,他确实很恨长某,另一方面也说明即使长大成人后依然没有宽容老师。一般来说,绝大多数被老师打过的学生在长大后都能谅解老师,即使不能谅解,也不至于打老师。可见,常某胸怀还不够宽大。
- 常某作为学生违背公序良俗打老师的行为引起了社会上极大的反响,常某作为一名成年人必须为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
至于视频是如何上传到网络上引起如此大的社会反响,我认为也要追究上传者的法律责任。
关注不等于重判
学生在毕业20年后打老师的行为是对社会公共序良俗的一种破坏,所以引起极大的关注,这是很正常的事情。但是关注不代表着可以左右司法,关注也不代表着法院就可以重判当事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能因为关注度高就重判,罪与非罪要根据法律来定夺,法院也要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不能因为不能受舆情左右。
有人认为,如果常某最终是无罪,无罪释放的话,将会给教师群体带来很大的将会引起严重的社会后果,会有更多的曾经被教师打过的学生试图报复教师,还会引起很多教师的不满。我认为,要区分开常某打人打得是一个教师,属于一个个体,而不是教师群体。要就事论事,不要扩大化。教师群体也没有必要为这样的事情而焦虑。如果是教师被打这样一个理由而让无罪者变成有罪者,我觉得不仅不公平,也会引起社会对教师群体更大的不满。常某无罪,并不意味着不需要承担责任,如果有效仿者,也必然付出代价。总之,我相信,法院一定会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不冤枉一个好人,也绝不放过一个罪犯。
解决问题最好的方式不是法律。
不可否认,法律是最有震慑力,最有效力的有效力的一种方式。其实,师生之间的问题最好的解决方法是沟通交流,互相谅解和原谅包容。
在20年前可能当初的教师张某还很年轻,在教育教学方面很很冲动,血气方刚,没有智慧,这些都是值得张老师反思的地方,确实应该对自己当初的行为做出道歉。
如果我是张老师的话,我会真诚的向我曾经打过的学生进行真诚的道歉,不仅对常某进行道歉,要对所有被我打过的学生进行真诚的道歉。这才是一个师者真正的胸怀和风范,同时也要请求法院为自己的学生进行谅解,干戈为玉帛,以师者和长者的姿态面对和解决问题。如果我是常某,我会真心悔过,要求法院重判,对自己的行为要主动承担责任,而不是要求老师谅解。这才是一个学生应尽的责任!
而现实让我们看到的确是:张老师不出庭和一味的逃避,即使常某的家人上门道歉,他也避而不见;同时我们又看到常某不停的在为自己打老师找理由。可见真的是应了那一句话:他们真的是名副其实的师生。
如果真的对法院最终对常某进行了定罪量刑,当常某服刑出来之后,他已经为自己的行为用服刑的方式承担责任承担责任,他对打老师这件事情会更加平衡,而没有任何的愧疚之感。所以我认为师生之间解决问题的最好的方法不是强制力,而是用真情换真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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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观点,公诉方检察机关以寻衅滋事罪量刑一年半到三年,是合情合理的!
有的观点认为:常某殴打老师,事出有因!不符合寻衅滋事罪“肆意挑褻、恶意殴打”的特定条件。试问,把二十年前的恩怨作为借口,而对受害者“肆意挑褻、恶意殴打”,难道说法律支持“君子报仇二十年不晚”的理由?
有的律师认为:常某殴打老师适用《治安管理条例》,不应该定刑!法律的立法精神是什么?是注重于震慑犯罪,维护公平正义和社会和谐;还是侧重于网开一面,法外讲情?对于性质恶略,影响极大的典型案例,司法裁定必定会慎之又慎。可以判五年以下的刑罚,量刑一年半到三年是合情合理的!
有的网友认为,常某已经被关押100多天,且有悔改之意,再判刑是不是太残忍了?成年人做出错事,违反法律,必须要敢于承担后果!做事的时候为了一己私欲,膨胀到唯我独尊!置法律于何在?犯事了,后悔了,寻求同情!家长式的处事标准,岂能作为法律准绳?
法律是为了惩前毖后,触犯了法律,就不可能法外容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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