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工头与施工单位约定,包工头以其项目部负责人名义,对外承揽工程和组织施工,施工单位只收管理费,其他概不负责。包工头将部分工程交由第三人实际施工,发生费用拖欠时,施工单位要不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呢?面对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中经常遇到的一种情形,唐山市两级法院在一起案件中给出了明确的答案。
■案件:包工头挂靠建筑公司欠款不还
2014年6月13日,杨建与刘军合作,以刘军的名义与唐山某建筑公司签订《靠挂协议书》。双方约定,二人以建筑公司名义,对外承揽工程施工业务,建筑公司收取工程总造价的8%作为管理费;工程所欠各项债务,均由二人自行承担;未经建筑公司同意,二人以项目部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协议,均由二人自行承担法律责任,建筑公司均不认可及承担任何法律责任等。
之后,二人以建筑公司的名义,承揽唐山市某娱乐工程。2014年7月27日,杨建以唐山某公司某娱乐工程项目部的名义,与牛顺利签订工程内部劳务承包协议书,将某娱乐工程1-2层的给水、排水、热水安装劳务,以6万元承包给牛顺利,该协议书加盖有唐山某公司某娱乐工程项目部的公章。
2014年12月30日,刘军签署完工证。杨建、刘军已经给付牛顺利9000元劳务费,下余51000元一直未付。
牛顺利起诉至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要求杨建与刘军、建筑公司共同给付劳务费5100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一审:判决挂靠双方连带偿还
一审法院认为,杨建、刘军拖欠牛顺利劳务费51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杨建、刘军亦认可,争议焦点是某建筑公司应否承担还款责任。
因杨建、刘军以建筑公司的名义施工,与牛顺利签订内部劳务承包协议书,又加盖有唐山某公司某娱乐工程项目部公章,使牛顺利对杨建、刘军履行合同的能力增加信任,加之建筑公司收取工程管理费,故建筑公司应与杨建、刘军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四条、《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一审法院作出(2015)丰民初字第1176号民事判决:一、杨建、刘军给付牛顺利劳务费51000元;二、唐山某建筑公司与杨建、刘军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案件受理费1075元,减半收取537.5元,由杨建、刘军负担。
■上诉:一审法院判决适用法律错误?
某建筑公司、刘军、杨建不服,向二审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请求改判驳回牛顺利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
三方上诉称:杨建、刘军并非建筑公司员工,无权代表建筑公司对外签订劳务合同。杨建与建筑公司不存在靠挂关系,其更无权代表签约。其擅自与牛顺利签署协议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其个人承担。建筑公司与刘军签订的靠挂协议中明确约定,未经建筑公司同意,靠挂人刘军不得以项目部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协议,否则均由其自行承担法律责任。即使刘军知道杨建与牛顺利签约并认可,根据靠挂协议约定,法律后果也应由其二人承担连带法律责任。
三方还认为, 认定杨建与建筑公司之间存在靠挂协议关系;认定“因杨建与牛顺利签订的劳务合同加盖了项目部的印章,使牛顺利对刘军、杨建的履约能力增加了信任,建筑公司收取了工程管理费”,并判令建筑公司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刘军承揽该项工程后,并未向建筑公司缴纳过管理费用。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一审判决引用的民诉法解释第54条是有关共同诉讼主体的法律规定,而非靠挂连带责任规定。
牛顺利答辩称, 杨建、刘军以建筑公司的名义,承揽了唐山市某娱乐项目工程,2014年7月27日,杨建以建筑公司的名义,与牛顺利签订了工程内部劳务协议书,杨建与刘军与建筑公司形成了挂靠关系,根据《民诉法》解释第54条的规定, 建筑公司应与杨建形成连带责任。对劳务费数额在一审中双方并无争议,因此,建筑公司应当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终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是: 建筑公司是否应对双方争议的欠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建筑公司称刘军、杨建不是该公司员工,无权代表建筑公司对外签订劳务合同。二审法院认为,靠挂协议第一条明确约定,甲方(建筑公司)同意乙方(刘军)以甲方的名义承揽工程施工业务。可见,刘军以建筑公司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是建筑公司允许的。尽管持项目部印章与牛顺利签订合同的是杨建,但是,在某娱乐工程项目中,杨建与刘军是合伙人,杨建执行的是合伙事务,并非杨建的个人事务,而且使用的是项目部的印章,因此,该行为的后果应当由项目部承担。
二审院认为,虽然靠挂协议中明确约定,未经建筑公司同意,靠挂人刘军不得以项目部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协议,否则均由其自行承担法律责任。并据此认为杨建与牛顺利签订劳务合同的法律后果应由其二人承担。建筑公司与刘军之间关于权利义务的约定,不能对抗第三人。
上诉人提出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二审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4条规定:“以挂靠形式从事民事活动,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该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为共同诉讼人。”本案中,建筑公司允许刘军挂靠经营,为其提供资质,使得第三方误认为刘军、杨建的行为是建筑公司的行为并与之签订合同。因此,其必须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一审法院判决其对刘军、杨建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并无不当。
2015年9月23日,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唐民一终字第712号民事判决书: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文当事人均为化名)
■本报记者王立鹏
来源:河北工人报
《刑法修正案八》四十一规定:在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七十六之一:“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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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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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通过上述法律条约
如果遇到欠薪的事情,可以先与老板协商,要求其进行赔偿。要是索赔不成可以到当地的劳动局或者是劳动监察大队进行投诉,投诉不成可以采取劳动仲裁以及诉讼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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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有很多免费的律师和咨询平台,你可以找他们咨询一下具体应该怎么投诉,要学会拿起法律武器给自己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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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包工头的行踪,说白了就是被让他失联,要时刻保持联系清楚地知道他的位置,为以后解决问题做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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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工头不给工资第一还是要协商解决,如果包工头执意拖欠或者失联的方式不给,直接去投诉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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