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男学生踹伤猥亵男从被刑拘到被释放这一事件,我们过多地从社会正义这个角度来考虑问题了,却很少从法律的层次来考虑。
现在看, “袭胸”男雷某并没有值得关注的政治背景,兄弟三人,二个是个单身汉。兄弟俩合住的房子还是“政府修建”的,案发后住院期间“拿刀在身上割了几十刀“。
因为后面还有公诉机关、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审判把关,警方办案实际上还是 “疑罪从有”思维模式,。“连法学专家都有争议的事情,基层民警有时确实拿不准”也是存在可能的。
事情的经过大体是:永州一女孩遭雷某“袭胸”,其男友胡某在查看监控后,拨打110报警,但男子借机出门吐口水欲离开。胡某紧追上去,将对方踹倒在地,等民警到来。后经鉴定,雷某的伤情达到轻伤一级,因双方未就赔偿一事达成一致,雷方要20万元赔偿,胡方答应给6万元,没有达成一致意见。警方以习惯性做法,对胡以涉嫌故意伤害罪刑拘,后因舆论发酵,胡某被解除拘留。
现在比较一致的看法是:雷某的行为不构成故意伤害罪,应当是过失伤害,而过失伤害达到重伤害的程度,才涉嫌犯罪。之所以说胡某的行为构成过失伤害,是因为胡某踹倒“袭胸”男雷某的目的是为了阻止其逃跑,雷某失去逃跑的能力后,胡某没有再对雷某实施殴打行为。
这就衍生出三个问题:
一、假如胡某踹倒“袭胸”男雷某,经鉴定是重伤害,对其刑事拘留有没有错?
二、假如“袭胸”男雷某被踹倒受伤失去逃跑的能力后,胡某还对雷某实施踹踢,经鉴定雷某为轻伤害,胡某是否涉嫌犯罪?对其刑事拘留有没有错?
三、假如雷某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胡某是否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这三个问题的答案都是肯定的,即:假如胡某踹倒“袭胸”男雷某,经鉴定是重伤害,雷某被踹倒受伤失去逃跑的能力后,胡某还对雷某实施踹踢,经鉴定雷某即使为轻伤害也涉嫌犯罪,对胡某实施刑事拘留没有错。假如雷某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胡某造成雷某伤害的行为,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是肯定的。
不得不说,一般而言,真的出现这样的法律结果依然与社会正义有距离,问题到底出在哪里?个人觉得问题主要出三个方面:
一、我国对于“扭送”的法律规定还过于原则,立法过于谨慎
目前“扭送”的合法性规定还只停留在刑事立法层面,而且限制条件比较严,治安行政立法层面还没有相关明确规定。整个国家法律体系中(包括民法)还没有“扭送”的免责条款,“扭送”的奖励条款也存在于相对独立的地方性的见义勇为法规中。根据媒体披露的消息,“袭胸”男雷某家庭贫穷,没有政治背景,办案人员故意袒护的可能性基本不存在,但还是做了大量的工作的。其实多半是公安办案人员也忽视了还有“扭送”这一法律制度的存在。
二、见义勇为行与现行的法律制度脱节
“扭送”行为的正义性评价还停留在见义勇为的层面。从历史的角度说,相关法律保障不仅没有强化“扭送”这种见义勇为的行为,还有弱化的趋势。比如旧社会、解放初乃至改革开放之初,逮住小偷先吊打一顿,然后再移交官府处理,即便打伤打残小偷,扭送者也不负法律责任,也没有人为小偷讨“公道”。现在却不行,打死小偷照样可能以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或故意杀人罪论处。扭送者稍有不慎就可能造成“护法犯法”或处于“自找麻烦”的境地。这种现状不利于激发群众见义勇为的热情,不利于充分发动群众与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如本案中,胡某如果一脚将“袭胸”男雷某踹出重伤害的后果,或者雷某失去逃跑能力后再踹上一脚,不仅是民事赔偿问题,还要承担刑事责任,别说刑事拘留了。刑事拘留不是处罚,只是刑事强制措施。
三、对扭送行为合法性条件限制过窄
对扭送行为合法性条件限制过窄,对扭送行为造成后果的,没有任何免责条款。即便符合扭送条件,法律上并没有赋予公民扭送行为的某种特权(豁免权),比如没有“因扭送造成嫌疑人不可避免的伤害后果的,不负法律责任” 之类的表述。这恐怕也正是胡某踹伤“袭胸”男雷某受到刑事拘留的原因。没有特权,就意味着扭送人与犯罪嫌疑人是一个平等的法律主体,扭送人出现任何违反法律规范的行为,都可能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其实“扭送”制度与过去“正当防卫”的认定标准一样,制约了见义勇为行为的弘扬。这是法制的进步还是倒退?只能由历史来评说。
在很多人看来男学生是一种见义勇为的行为,但当地警方却将其定性为“故意伤害”并刑拘了他。现在上级责令当地警方释放男学生,舆论沸腾热议说明了在正义的感召下,民心所向的社会力量是可以影响事件的进程的。
一个刚刚参加高考的学生为了防止猥亵女同学的53岁的男子逃跑,他奋力追赶并用脚将其踹倒制伏,是应该视为见义勇为的行为的。但是没想到的是,警方却因此刑拘了学生,猥亵男甚至还向学生家属索赔二十万。这种出乎意料的结局很多人都无法接受,学生的父亲甚至坦言当初应该赔偿二十万,免得儿子遭受刑拘之罪。
如今,学生不仅得到释放,而且警方也提级调查,实在是大快人心。这种时刻定然少不了舆论的热议,不合理的事件总是时有发生,只有舆论对此表示谴责一下而已,虽然往往不能改变事件的结果,但也有一定的积极意义。这次男孩刑拘后释放,让舆论看到了正义的最终胜利,也认识到舆论对事件的进程也有一定的积极效应。
不好的事迹需要谴责,好的事迹更值得大力宣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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