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许某某不承认自己杀妻的事实,那么,在他家附近的化粪池内,提取到来女士的人体组织DNA怎么解释?他家一天用水量两吨之多,又怎么解释呢?来女士在家里离奇消失,又怎么解释呢?
这三个问题,许某某怎样解释呢?现在根据警方掌握的材料,已经让许某初步交代了犯罪事实。即使他死不承认,抵赖到底也是无济于事的。来女士被害已成事实,除了许某某,别人谁能到他家,半夜里谋害来女生呢?这是显而易见的事情。
很多凶杀案,都是通过掌握的证据,让罪犯交代自己犯罪事实的。因为当时的作案过程,不可能有完整的录像。哪个犯人,也不会傻到把自己的犯罪过程录下来,都是警方根据掌握的已有证据,进一步调查审理,让犯罪嫌疑人交代具体犯罪事实的。
在让犯罪嫌疑人交代犯罪事实的时候,也不能一味的听从犯罪嫌疑人的叙述,要对他所说的情况进行核实对比,也就是人证物证凶器都要核实对比,警方在这方面是有严格程序的,一定要证据确凿,避免草菅人命。如果是凶杀案,还要有被害者的尸体,这些都是要必须找到的证据。
虽然来女士被许某某碎尸后抛入下水道,但这不证明找不到尸体。能在下水道的化粪池粪水里找到来女士的DNA,这也足以证明来女士被害。有没有完整的尸体没有关系,并不影响给犯罪嫌疑人定罪。
也就是说,在来女士家化粪池内的粪水里,找来女士人体组织,就是足够的证据,还有来女士家一天内用了两吨水。这两件事让许某给出一个合理的交代,在犯罪事实面前,任何侥幸心理和抵赖都是无济于事的,在铁证面前,不承认也没有用。
就按许某所说的,他说,7月5日0:53的时候,他起来去厕所,发现来女士还睡在床上。早晨5:30的时候,他起来发现来女士已不在床上,但是手机和钱包都在。这是他亲口说过的,就算他说的是事实,那么让他解释一下。7月5日当天,他家为什么用了两吨水?既然两个人都睡在床上,来女士是早晨不见了,是怎么回事,他半夜起来去了一趟厕所,就用了两吨水冲厕所吗?显然他的话也是前言不搭后语,漏洞百出。
任何人做了坏事儿,抵赖是没有用的。即使警方找不到直接的证据,间接的证据,也能证明事实。比如在来女士家附近化粪池内发现来女士人体组织DNA,这就是事实。谁能到来女士家把她把神不知鬼不觉地害呢?小区的监控并没有看到别人去来女士家。他家只有来女士和她的丈夫和小女儿。许某某总不会把事情推到小女儿身上吧?
许某某犯罪事实确凿,抵赖是没有用的,他眼下最好的办法是坦白从宽,诚心忏悔。
根据以上事实,许某犯罪事实成立,警方已公布,许某初步交待了谋害来女士的事,那么,他再抵赖也是徒劳的,主动交待具体犯罪过程,争取宽大处理才是上策。
严格意义上讲,这是一个法律问题,回答不具有权威,只谈谈个人观点。
如果想要定许某某的罪,案件事实必须清楚,证据也要确凿,这里面证明包括物证、口供、人证等等;
如果杭州警方没有找到证据(特别是残缺肢体等物证),那么仅凭许某某口供是不能定许某某罪的,而且以许某某强大而扭曲的心理,即使开了庭他也会翻案,法院最终也无法确认其有罪。
随着我国司法体系不断完善,办案程序越来越规范,不允许刑讯逼供,也不能仅凭口供定罪,对于犯罪案件,也要按照“疑罪从无”原则办理,这些年不断有“冤假错案”平反就是最好的例证。
例如,轰动一时的张志超校园强奸杀人案,之所以案件会被平反,并不是已经找到了真正凶手,也不能排除张志超作案可能。
关键是当时办案程序上存在瑕疵,比如:办案过程中存在刑讯逼供情节,存在屈打成招可能,现场提取至证物程序不合法,只有一名办案人员,虽然表皮细胞、毛发、指纹能够证明是张志超本人的,但是不排除有人栽赃陷害可能。
再讲一个美国著名的杀妻案:
1994年,美国著名橄榄球明星辛普森闯入前妻家中,随着几声枪响后他的前妻和现男友倒在血泊,警方随后赶到并驾车追踪将辛普森抓获。就当所有人认为辛普森会被绳之以法时候,审判结果令人大跌眼镜。
辛普森花费数亿元聘请律师,将官司拖延症了数年,法院最终认定他无罪,理由是:
1、辛普森案发前已经定了去外地出差机票,如果完成杀人再赶到机场时间来不及,这不符合常理;
2、辛普森前妻有吸毒史,并与当地毒贩有交往,不排除毒贩集团杀人灭口可能;
3、目击者只看到了和辛普森轮廓相似男人,并未明确是辛普森本人。
4、最为关键证据是,辛普森被抓捕后当初提取了血样,但由于警察失误,一直将血样携带在身上,并且在案发现场停留了三小时。
回到许某某杀人案件上来,即使没有得到许某某口供,这个案子也能办成铁案。
因为警方已经找到了案件的最关键证据,死者的残肢通过DNA比对已经确认是被害人,许某某抛尸的其他残骸有许某指纹,案发现场马桶周边也提取到了许某某指纹,通过监控也确认死者并未离开住宅楼,加上许某某有犯罪动机,符合了刑事犯罪定案的全部标准。
正所谓法网恢恢疏而不漏,要想人不知除非己莫为,等待许某也许是一颗冰冷子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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