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从武汉新型冠状病毒疫情爆发以来,国务院及各级政府接连不断的出台了各种文件,就劳动关系的解除与终止,工资发放,延长休假,延期返工等多项问题作出了规定。

但我们仍在[观法]后台发现很多人咨询相关问题,现就大家关心的问题一一回复如下,并附上相关政策及文件解读,以供大家参考。
1、公司不按规定延长返工日期,要我们2020年2月3日返工,合法吗?
[观法回复]需要根据返工城市相关规定以及自身所属的行业确定。如广东、上海、重庆、浙江、烟台规定是不得早于2020年2月9日24时;南京、苏州、无锡、常州、淮安、镇江规定是不得早于2020年2月8日24时。
因此,如果您所在的城市,没有出台相关延迟复工通知的,或者您单位属于涉及保障城乡运行必需、疫情防控必需、群众生活必需和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供港供澳及特殊情况急需复工的相关企业的,则仍然需要根据国务院的规定,于2020年2月3日返工。
对于已经出台相关延迟返工通知的城市,若企业要求提前返工,不符合规定,可以拒绝。
[依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企业复工和学校开学时间的通知》
一、本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复工时间不早于2月9日24时,涉及保障城乡运行必需(供水、供电、油气、通讯、公共交通、环保、市政环卫等行业)、疫情防控必需(医疗器械、药品、防护用品生产运输和销售等行业)、群众生活必需(超市卖场、食品生产、物流配送等行业)和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供港供澳及特殊情况急需复工的相关企业除外。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保障员工合法权益。
2、延长的春节假期(1月31日-2月2日)以及延迟返工的假期(2月3日-2月9日),没有上班,没被隔离,企业是否要支付工资?
[观法回复]关于延长的春节假期以及延迟返工假期期间,关于没有提供劳动的工资待遇发放问题,并没有明文规定。[观法劳动]认为,此期间企业若没发工资,不违法。
首先,只有法定节假日,才是带薪的,我国的法定节假日只有11日。(元旦1日,清明1日,劳动节1日,端午1日,中秋1日,国庆3日,春节3日)。而此次的延长假期,并非法定节假日。
也不同于2015年9月3日为纪念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70周年,而临时规定的具有庆祝性质的全国假期。
因此要求参照上述临时假期发放全额工资,没有法律依据。
很多人认为,春节7天假日都是带薪的,那么延长的3天,也应该带薪。
这种观点错误在于,春节7天中,只有3天(除夕,初一,初二)是带薪,另外4天,是通过周六周日调休放假得来,而日常周六周日是没有工资的。这也是为什么劳动法里所有计算日平均工资都按照21.75来计算。因为只计算工作日,周六周日没有工资。
2月1-2月2日正好周六周日,本来就该放假,国务院发的通知,与其说是延长放假通知,不如说是延迟补班通知。
其次,此次疫情,按照法律规定来说,属于“不可抗力”。这里解释一下什么叫“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疫情就属于典型的“不可抗力“。
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
因此次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导致劳动者不能提供劳动,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均无任何过错,根据权利义务平衡原则,劳动者没有提供劳动,用人单位自然也无需支付工资。
因此在前几天各地人力资源保障部门的文件中,也是强调对于因疫情未及时返工的职工,企业应当优先考虑安排职工带薪年休假,并没有规定,需要全额发放工资。
那么,对于没有年休假予以抵扣的员工,是否需要发放工资呢?[观法劳动]认为,可以不发工资,或者发放工资后,通过补班的方式予以调整。
再次,此次疫情,又不同于一般因企业经营问题导致的停工、停产,自然也不需要按照停工、停产发放工资。
网上一些声音说,此期间应当按照停工、停产,第一个月需要全额发放工资的观点也值得商榷。
毕竟各类《通知》里,也是说,“因疫情导致企业经营困难,需要停工停产的,应当发放停工工资”。这里因国务院通知延长春节假期,以及延迟返工,并非企业原因,而是疫情原因,此处适用停工待遇过于牵强。
[依据]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积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做好劳动关系相关工作的通知》
三、合理安排未返粤复工职工休息休假。
对于因疫情未及时返粤复工的职工,经与职工协商一致,企业可以优先考虑安排职工带薪年休假。其中,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职工在带薪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3、我现在在老家湖北,路都封了,根本回不去,这个期间企业要发工资吗?
[观法回复]要发工资,并且需要按照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发放。
《传染病防治法》里,只规定对被隔离人员,所在单位不得停止支付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
但是,2020年1月24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把对于需要按照正常工作时间发放工作报酬的人员扩大到“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
因此,对于“封城”导致不能返工的期间,企业需要发放正常工作时间工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四十一条规定“对已经发生甲类传染病病例的场所或者该场所内的特定区域的人员,……在隔离期间,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对被隔离人员提供生活保障;被隔离人员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
《人力资源社会保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
一、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4、今年的春节延后了,但是深圳钱大妈蔬菜仓库还是正常上班,那我算加班吗?
[观法回复]2020年1月31日-2020年2月2日上班的,属于休息日工作,应当享受200%的加班工资,或者由企业安排调休,这点几乎没争议。
2月8日(周六)2月9日(周日),都算加班,享受200%加班工资,或者由企业安排调休。这两天因为正好是周六周日,因此上班享受加班工资,也没有争议。
2月3日-2月7日期间工作,是否算加班,存在很大争议。
按照上海市人社局在新闻发布会上的权威解答来看,“延迟复工是出于疫情防控需要,这几天属于休息日,对于承担保障等任务上班的企业职工,应作为休息日加班给予补休或按照规定支付加班工资。通俗的讲,就是两倍工资”。
但是该解释,只是上海人社局在新闻发布会上的一种解释,法律效力如何,还有待商榷,且也不适用其他省市。
[观法]认为,“钱大妈”属于群众生活必需(超市卖场、食品生产、物流配送等行业),因此不属于“延迟复工企业”,企业可以要求员工提前返工。
2月3日-2月7日期间,既不属于法定节假日,也不属于正常的劳动法领域的“休息日”。仅仅因考虑到疫情需要,延缓返工,但并不意味着一定要按照加班工资支付。
但毕竟上海市人社局发话了,各类企业为了防止风险,建议还是按照双倍工资发放。其实这里也体现了政府的倾向性,除了必须恢复的一些生产类和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行业,国家是不鼓励人员流动的。
那么在家办公的呢?按照政策要求,不流动,而是在家办公,是否也必须按照双倍工资支付呢?这个值得讨论。
[依据]《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
三、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职工,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安排补休,未休假期间的工资报酬按照有关政策保障落实。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企业复工和学校开学时间的通知》
本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复工时间不早于2月9日24时,涉及保障城乡运行必需(供水、供电、油气、通讯、公共交通、环保、市政环卫等行业)、疫情防控必需(医疗器械、药品、防护用品生产运输和销售等行业)、群众生活必需(超市卖场、食品生产、物流配送等行业)和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供港供澳及特殊情况急需复工的相关企业除外。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保障员工合法权益。
2020年1月28日上海市防控工作领导小组新闻发布会上,上海市人社局权威解答
延迟复工属于节假日还是休息日?
延迟复工是出于疫情防控需要,这几天属于休息日。对于休息的职工,企业应按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对于承担保障等任务上班的企业职工,应作为休息日加班给予补休或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通俗地讲,就是两倍工资。
以上是我们汇总的大家在后台的问题,如果还有其他关心的问题,也请在后台留言。我们会汇总后,一一为大家解答。
另外,此次疫情来势汹汹,虽然钟南山院士也在公开场合说过,没有SARS严重,但是传染性很高。
所以,[观法劳动]再次提醒各位,不论是在老家休假期间,还是返工后,一定要做好防护,戴好口罩,不去人员密集场合,勤洗手,洗脸。在洗手洗脸之前,一定不要触摸自己眼鼻口,更不要吃东西。
只要一个个体不被传染,国家的疫情就能得到有效控制。
另外,虽然各种政策以及规定都说延长休假期间要发工资,但是国难当前,企业也不好过。
大企业成百上千的员工,一个月不开工,损失严重,受疫情影响,后续生产经营也必然遭受严重打击。小企业本就艰难维生,一个月不开工,怕是要倒闭的也不少。
所以,如果企业确有违法情形,您利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自然合理合法。但值此艰难时刻,能与企业共担风险,共度难关,则更显可贵。
1、疫情期间国家延长的三天假期和各个省市根据具体情况延长的假期,属于公休假范畴,不属于法定节假日范畴;
2、因为是公休假范畴,公司可以根据本公司的实际情况,要求员工在疫情过后的其他公休假期间补班;
3、补班期间,公司是否需按照双倍工资支付加班工资,目前法律上还没有统一的认识,有待未来实务界的操作和认定。
《劳动法》2018年12月29日修订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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