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出差”、“加班”、“酒桌文化”、“美女同事陪客户吃饭”这些职场的违法行为在我们身边很常见。但是,为何面对这些职场违法现象,很多人都选择了沉默、旁观?这个是我们值得深思的。
一、理论上,面对违法,永远都有拒绝的权利
在“阿里女员工被侵害”的事件中,我们事主女员工发表了8000字长文,表示“冒着生命危险强制出差”、“看我对你们多好,给你们送了个美女来”、“酒我负责灌,安全我不管,商家想怎么玩你随便”、“光看别人玩不过瘾,自己的女同事,怎么能放过”、“多次向公司寻求处理,却一而再再而三的被敷衍被欺骗被玩弄于鼓掌”,最后通过发传单来维权。当然,上述事实未经查证,不能作为事实予以认定。但是,就上述内容来说,笔者简单地做下法律分析:
1、“冒着生命危险强制出差”涉及到的是“加班”的问题。笔者查了事主女员工提到的强制出差期限是“7月24日-7月26日”,这个日期分别是星期六、星期日、星期一。我并不知道这个员工岗位实行的是标准工时,还是特殊工时,但是就一般岗位来说星期六、星期日通常是休息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从法律规定可以看出来,公司安排加班是需要与员工协商的,如果员工不同意,公司无权强行要求员工加班。
2、“看我对你们多好,给你们送了个美女来”涉及到的是“职场性骚扰”的问题。谈到“性骚扰”,在西方国家已经受到了非常密切的关注,在我国原本算是一个比较隐晦、敏感的话题。但是,《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针对女职工的性骚扰都有相应的规定。尤其是2021年1月1日开始实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针对“性骚扰”(既包括男性、也包括女性)进行了专门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条中规定,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因此,不只是员工本人(在本案中是事主女员工)有权拒绝,连企业(在本案中是阿里巴巴)也有义务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五款规定,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3、“酒我负责灌,安全我不管,商家想怎么玩你随便”、“光看别人玩不过瘾,自己的女同事,怎么能放过”涉及到的是涉嫌“强奸罪”、“强制猥亵他人罪“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二)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四)二人以上轮奸的;(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第二百三十七条的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由于“阿里女员工被侵害”的案情还有待相关部门查证,是否存在上述情节,笔者不便评论。但是,若案件中的客户及阿里的相关员工如果确实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三十七条情形的,就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4、“多次向公司寻求处理,却一而再再而三的被敷衍被欺骗被玩弄于鼓掌”涉及的是阿里作为公司是否需要承担责任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条中规定,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也就是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事主女员工有权向阿里公司投诉、举报,要求阿里公司进行调查处置,阿里如果未尽到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理论上,受害人可以要求阿里公司承担相应的责任。但是,由于我国对“性骚扰”立法相对滞后,目前司法实践中,存在不同的判例,即使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一般是赔礼道歉、赔偿较小损失。
二、现实中,为了生活,又不得不委曲求全
虽然,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给了我们普通人拒绝违法行为的权利。但是,事实上“强制出差”、“加班”、“酒桌文化”、“美女同事陪客户吃饭”、“996”、“末位淘汰”、“无年休假”、“社保最低标准”、“无公积金”、“拖欠工资”、“性骚扰”、“随意解除”等问题依然每时每刻在我们每个人身边发生。我问过很多维权的劳动者,问他们为什么一忍再忍,很多的人都回答“没钱维权”、“维权是搞不过的”、“拿点钱算了,胳膊拧不过大腿”。笔者为这种“没钱维权”感到“可悲”,因为他们居然不知道劳动维权是维权里成本最少的一种,劳动监察、仲裁院、法院几乎不收钱、律师收费也基本是行业最低水平;为“维权是搞不过”的感到”可气“”,因为他们如此不争气,连维权的勇气都没有;为“拿点钱算了,胳膊拧不过大腿”感到“可笑”,因为他们的权利如此便宜,可以轻易贱卖。
三、职场违法为何常态化
呜呼哀哉!在创业者打造的神话面前,在经济利益刺激之下,只要“钱到位”,也许“加班”、“酒桌文化”、 “996”、“末位淘汰”这些都不是事,再加上劳动者“法律意识淡薄”,正好给了职场违法现象以温床,其常态化远比你我想得更严重。你看那“某团”百万大军正浩浩荡荡赶来,还有那此起彼伏、不眠不休、形形色色的创业团队。万幸,这两年,相关部门注意到了这些情况,针对一些夸张案例给了一些警示,如前几日“某团”市值瞬间蒸发就是骑手社保这个导火线引起的。
但愿,互联网、科技发展给人以幸福感,和谐劳动关系早日实现。
案件有很多疑问没有解决,这是和案件无关的支线细节?还是猥亵者有所隐瞒?
①已经下楼将要离开的王某文,为什么还会持有周某的身份证?之前还醉酒无法确认自己房号的周某,如何确认同意前台为周某办理其房间房卡?
②王某文第二次进入周某房间,实施猥亵,并购买了避孕套后,为何在避孕套送达时分(28日0时)准备离开酒店却没有带走?又为何28日上午再次前往酒店取走避孕套并丢弃?
③周某28日早上为何要联系27日就曾在饭店对自己实施猥亵的张某,并告知其房间号码?
④28日早上,张某在周某房间超一个半小时,张某对周某实施猥亵后为何只带走了周某一条内裤,却将自己带到酒店的避孕套(未开封)留在酒店?
⑤周某为何要先退房后报警,且当时只对王某文进行指控,而未提及张某?
⑥8月4日,周某再次报警称张某猥亵,中间几天又发生了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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