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父本来没有义务“负荆请罪”,但是否会兑现诺言,则体验常某是否真的认识错误
常某“20年后打老师”事件,一经披露,立即发酵,引发了全社会的广泛关注。今年7月10日,河南省栾川县人民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常仁尧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常某及其夫亲和妻子,当即宣布将会上诉。
据海峡网报道,8月19日上午,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常仁尧寻衅滋事案二审宣判,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下图为洛阳市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请注意,最后一句话是“该裁定为终审裁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48条规定:“第二审的判决、裁定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都是终审的判决、裁定。”也就意味着,这一引发全国持续关注的案件,已经尘埃落定,当事人等不得再提出上诉,人民检察院不得按照上诉审程序抗诉。
对于这个判决,三水三心在一审判决之后,就撰文谈论,认为中国是法治国家,依法审理,依法判决,不受其他因素的左右。所以,对于判决本身,没有任何意见。但这里,却有另一个问题:我们清楚地记得,常某在一审判决之后提出上诉,并聘请了著名律师辩护,还亲笔撰写了一封道歉信,其中,特别提到,要老父亲“负荆请罪”“一次洗刷我对张老师和全体教师群体所犯下的弥天大错”(见下图)——道歉信的目的之一,肯定是希望获得轻判,但二审维持了一审的判决,常父还会“负荆请罪”吗?
绝大多数人都认为,道歉信只是感情牌,既然目的没有达到,常父不会负荆请罪的。但三水三心以为:
第一,常某的父亲没有“负荆请罪”的义务
中国的古话说“养不教,父之过”,常某犯下这等罪过,与其父亲的教育,肯定是有一定关系的——但他的父亲,有教育他打老师吗?
如果没有,他的父亲,岂有“负荆请罪”的道理?
常某打老师的时候,已经是30多岁的成人,从法律上来说,是具有完全法律责任的人。也就是说,只有他自己,才能为他的一切行为,去承担责任!
既然如此,岂有劳动老父亲代为“负荆请罪”之理?在法律上,也没有依据啊!
所以,从理也好,情也好,法也好,常某的父亲,没有负荆请罪的义务。
不过,个人以为,真正需要请罪的,不是常某的父亲,而是常某自己——不一定是教师节,换个时间,不一样也能表明自己彻底认识错误了吗?
第二,全国媒体铺天盖地的关注,让他们欲罢不能
但有些时候,说出去的话,泼出去的水,一经媒体报道,就成了举世皆知的了。再说一次,常某的道歉信,我是逐条驳斥过的,但或许真的是吹毛求疵,通过在看守所的一段时间的沉静,或许,他真的明白了呢?
但不管是真的知错也好,还是打“感情牌”“悲情牌”也罢,既然广而告之了,如果不去,岂不是要被众人耻笑?要知道,在中国,连猴子都明白一个道理“言而无信,不知其可也”(《西游记》从孙悟空做猴王那一段,感兴趣的朋友可以搜搜)!
所以,个人以为,即使心里有不愿意的因素,但骑虎难下,可能,教师节当天,常某的父亲真的受常某之托,前往栾川实验中学“负荆请罪”呢?
第三,每个人都要为自己的言行承担相应的后果,但师生“相逢一笑泯恩仇”才是我们的期盼
二审裁定已经将这个案件,锁进了抽屉,从法律上来说,这已经是无可更改的事情了。也就是说,沸沸扬扬的“20年后拦路打老师案”已经可以说是尘埃落地了。但从中国人惯有的思维出发,“合则两利,斗则两伤”,我们几乎所有的文学故事、民间传说,最后都有一个圆满的结局,就连《窦娥冤》,都要用一场“六月飞雪”来表明“老天有眼”。
那么,这一起案件,最圆满的结局是什么呢?
个人以为,如果张老师当年暴力体罚属实,他已经付出了声名的代价——被全国数以亿计的人目睹被打的惨状,这是人格和尊严的践踏,远远超过当初体罚学生该受到的惩罚(体罚是否属实,并没有确证);而对于常某来说,借故生非、逞强耍横,拍摄并传播视频,也已经得到了法律的惩治。
每一个人都要为自己的言行承担相应的后果,但承担之后呢?
是让仇恨继续延续,还是都以宽大之心,豁达之心,相互忘记?
雨果说,“世界上最宽阔的是海洋,比海洋宽阔的是天空,比天空更宽阔的是人的胸怀”,如果双方都能放下仇恨,握手言和,所谓的“渡尽劫波师生在,相逢一笑泯恩仇”,这才是这一案件大团圆的结局。
我想,这也是所有有良知的人的共同期盼吧!
看了这些,让我想起雨果很有名的小说《悲惨世界》,主人公是一个小偷叫让阿让(音),偷了教堂的银器,被警察抓住,可神父说是他送给让阿让的。免除了让阿让的劳狱之灾,让阿让以后成为了一个中国雷锋式的人……
我在这部人类经典中看到教育的力量,教育是把坏人变好人,而不是把好人变坏人。想不到过了二十年后这位老师还如此毒,不放过自己的学生,不为自己二十年前的错误忏悔。
孩子的父亲都负荆请罪了,借此台阶,撤诉可能皆大欢喜,可这个老师因为没有二十年前的证据,变的狂妄无比,心毒手黑,厚颜无耻。从骨子里没想到自己的责任是教育,而用自己的行为打压教育,破坏教育。
列宁说过:教育是无产阶级的工具,教育应培养接班人,而不是为这个老师那样培训掘墓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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