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辩护律师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这里面至少包含以下三层意思:
一、被抓的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可能被抓错了,有可能是无罪的,在生效判决确定前,在法律上推定其是无罪的。
这就是无罪推定原则,无罪推定原则内置的原则就是辩护原则,任何人有自身辩护权和获取律师帮助辩护权。就算天塌了,也得让人说话啊!根据司法实践规律,就算是生效判决,由于各种主客观原因,也会出现一些冤假错案,佘祥林、聂树斌案就不用说了,耿万喜、赵明利、张文中案都是在再审中改判成无罪的。
二、被抓的人如果是有罪,哪怕他罪恶滔天,他也有宪法赋予的辩护权利。无论是普通罪犯还是重大罪犯,他都有获得律师辩护的权利,目的为了能得到公正的审判,希望得到公正的刑罚。决不允许轻罪重判,一罪变数罪这种不公正判罚的出现,否则就是违背法治原则、公正原则。
为了司法公正,也是律师的永恒追求!借用钱列阳律师的话来说,律师不是为“坏人”的“坏”辩护,而是为“坏人”的“人”辩护!
三、律师辩护的意义在于让法官兼听则明,促进法律的正确实施。
在强大的公权力指控面前,弱小的被告人如没有律师辩护,他会处于孤立无援的弱势地位!如觉得辩护没道理,法官完全可以置之不理,但不能不让人说话。让人说话是宪法赋予的基本权利!
所以说那种为金钱而辩护的思维太简单庸俗了!
来看看“张三老师”的回答:律师之所以为坏人辩护,是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那么,一个人的合法权益有哪些呢?来看看《宪法》赋予我国公民的基本权益,主要包括:
(1)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2)政治权利和自由,包括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3)宗教信仰自由;
(4)人身与人格权,包括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
(5)监督权,包括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并依法取得赔偿的权利;
(6)社会经济权利,包括劳动权利,劳动者休息权利,退休人员生活保障权利,因年老、疾病、残疾或丧失劳动能力时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社会保障与物质帮助的权利;
(7)社会文化权利和自由,包括受教育权利,进行科研、文艺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
(8)妇女保护权,包括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同男子同等的权利;
(9)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保护;
(10)华侨、归侨和侨眷的正当权利和利益受国家保护。
一个人再坏,坏事做绝,这十项权益也不可能都被剥夺,律师要做的就是为当事人争取到更多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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